山东淄博科汇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TC01(产品简称)、TC02产品一直畅销,但从1998年1月起销售突然直线下降。1998年3月,科汇公司员工发现了淄博四为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广告,广告上四为公司生产的TELE97和TC02非常相似,且该广告对科汇公司的产品进行贬低。
科汇公司了解到:原该公司员工先涛离开科汇公司后,曾到四为公司工作,而先涛在科汇公司期间,参与了TC02的研制工作。于是科汇公司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状告四为公司、先涛侵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。
张店区法院审理后认定,被告先涛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,专门从事了TC02产品的研制工作,离职后曾在被告四为公司帮助生产、销售与科汇公司主导产品相类似的TELE97产品,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披露,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被告四为公司在产品广告彩页上,采用了与TC02近似的产品示意图,并贬低对方,其行为属不正当竞争。
据此,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四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TELE97,并负责立即收回和销毁广告彩页;被告四为公司及先涛共同赔偿原告科汇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。